市直各部门、单位,市公管局、市交易中心、各县(区)财政局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现将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安徽省政府采购“徽采云”监管系统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皖财购〔2022〕673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附件: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安徽省政府采购“徽采云”监管系统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2022年7月7日